来自 202.99.*.* 吴女士
2019/4/9 16:54:56 留言
蒙古建工集团第一分公司和呼和浩特市元福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6日签订了《建设合同》和《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呼和浩特市元福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将呼和浩特市元福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市场A区1-8栋工程发包给内蒙古建工集团第一分公司施工,合同工期为2014年9月8日至2015年6月30日,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叁仟捌佰伍拾叁万肆仟肆佰元整(¥38,534,400.00元)。还约定了工程规模、工程地点、工程的承包范围及方式、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的结算方式、合同条件(包括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一般现场条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合同附件、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委托办理招标事宜等内容。呼和浩特市元福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把呼和浩特市元福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市场A区1-8栋工程发包给内蒙古建工集团第一分公司未进行招投标,直接发包并在《补充协议》中约定:“该工程的正式招标手续由全权委托内蒙古建工集团第一分公司办理,其间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费、代理费、邀标费、评标费、交易费、规费等一切费用均由内蒙古建工集团第一分公司全额承担。”内蒙古建工集团第一分公司已完成1-4栋楼的主体工程封顶并验收合格,但呼和浩特市元福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支付工程款。合同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