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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有权利瑕疵,买受人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8年4月25日 呼和浩特知名律师  Tags: 权利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买方有时会遭遇到这样的情况,即出卖人的房屋上设有抵押权、租赁权,或者存在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原售房单位的优先购买权、典权人典物留买权等。那么,遭遇此种情况,作为买受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房屋买卖是典型的有偿合同,出卖人当然要对其交付的房屋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所谓房屋权利瑕疵责任,是指第三人在房屋上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合法权利,因第三人向出卖人主张权利,致使买受人受到损害,此时出卖人就应承担房屋权利瑕疵责任。上述买受人可能遭遇的情况都属于房屋权利瑕疵,出卖人都需要依法承担责任。
要想出卖人主张房屋权利瑕疵责任,需符合以下条件:
1、权利瑕疵在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存在;
2、买受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有权利瑕疵的存在;
3、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交付前,权利瑕疵仍未除去。
  出现房屋权利瑕疵时,买受人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措施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设有抵押权
买受人可以中止支付购房款,要求出卖人解除抵押,否则,买受人可解除合同,依法主张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第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买受人可以中止支付购房款,要求出卖人去除瑕疵或提供担保;如房屋无法交付,则依法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3、承租人享有租赁权
买受人可以中止支付购房款,要求出卖人去除瑕疵或提供担保,否则,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附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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