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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收购香烟 途中查获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8年1月6日 呼和浩特知名律师  
江苏苏州傅某在山东日照收购千余条香烟,运送途中查获。2月28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傅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被告人傅继德非法经营烟草,如因此被行政处罚一次以上,则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本案所涉查扣的香烟予以没收,变现款项上缴国库。

  2012年10月1日至10月4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人傅某未经行政机关许可在山东省日照市收购了1141条香烟,准备回苏州吴江盛泽进行销售。2012年10月5日凌晨,傅某让其子驾驶轿车帮其从日照运送该批卷烟到吴江盛泽途径沈海高速射阳服务区时,被盐城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查获,现场从轿车上扣押到软五星红杉树香烟215条、利群(新版)香烟367条、中华(硬)香烟256条、阳光利群香烟150条、长滤嘴硬利群香烟147条、云烟2条、中华(软)香烟2条、南京(九五之尊)香烟2条。所扣押1141条香烟总价值人民币25441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傅某违反国家对烟草的专卖规定,非法经营烟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傅某在实施非法经营行为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傅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