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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包贩毒交易后被抓 以贩养吸“瘾君子”领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3日 呼和浩特知名律师  
一“瘾君子”将毒品海洛因用零包分装进行贩卖,得到的毒资又供自己进行吸食,在一次交易过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近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1年8—9月期间,被告人何某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城区朝阳路大潘村路口、喜相逢宾馆路口等地,用零包分装将1.5克毒品海洛因以不同的克数分别贩卖给三名吸毒人员,获利230元。

  2011年10月10日中午12时许,一吸毒人员吴某拨打被告人何某的手机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在城区喜相逢宾馆前的一条小巷内,被告人何某以34元的价格将1小颗毒品海洛因(约0.1克)贩卖给吴某。被告人何某在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吴某后即搭乘三轮车行至城区朝阳路天成公司路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11粒用薄膜包装的海洛因疑似物7.14克,净重6.19克,经鉴定,该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同时缴获其作案工具白色手机一部。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为吸毒人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约1.6克给多人,情节严重。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何某身上查获的毒品海洛因6.19克,从本案现有的证据看,被告人何某系吸毒人员,此前曾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庭审中其供述案发时从其身上被查获的毒品海洛因6.19克打算自己吸,显然属于以贩养吸,故在案发时从被告人何某身上查获的毒品海洛因6.19克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