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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0.7克 获刑一年半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4日 呼和浩特知名律师  
6月26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曹洪贩卖毒品案作出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曹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有数十人群众参加了旁听。
  2010年3月13日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江津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德刑满释放人员被告人曹洪接到牟某某电话要求购买350元毒品1包,便与其约定交易地点。随即,被告人曹洪在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中兴路—房间内,将白色塑料包装好的白色可疑粉末1小包交给牟某某,并收取了牟某某现金350元。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并扣押了被告人曹洪家中另外的白色塑料包装的白色可疑粉末1小包、2支针管、毒资350元以及牟某某身上的上述白色可疑粉末1小包。
  案发后,经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计量和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检验,上述白色可疑粉末2小包,净重均为0.35克(共计净重0.7克),均检出海洛因。案发后,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洪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曹洪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检举他人犯罪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直以来,江津区法院坚持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 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取得了显著成效。上半年,该院共受理毒品犯罪案件34件36人,审结30件32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7人,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