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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的诉讼期限是多久 ?

发布时间:2017年4月14日 呼和浩特知名律师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路刑初字第42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兰松,男1989年5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9月1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抓获,羁押于温岭看守所,次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刑诉(2007)8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松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兰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6月17日2时许,被告人兰松和姚瑞军(已判决)、“小伟”(另案处理)窜至路桥区金清镇金港西路188号华联超市,在一楼后门用私下配制的钥匙打开防盗门,再在里道木门上烧洞,然后,穿洞进入超市,窃得朱建友超市内硬壳中华、软壳中华、玉溪、苏烟、芙蓉王、硬壳大红鹰、新安江、云烟等香烟,以及电磁炉、功放机、电脑主机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41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兰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伙姚瑞军的交待;受害人朱建友的陈述;证人王文军的证言;辨认笔录;估价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兰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9月13日起至2009年9月1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 桂 良

二○○八年一月八日

代 书记员 林 瑛

附: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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