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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债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17年4月8日 呼和浩特知名律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年大刑初字第0076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添喜,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盗窃,2007年2月25日被羁押,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07)第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添喜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炳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添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一、被告人张添喜于2007年2月份一天凌晨零时许,窜至大兴区黄村镇东芦村事主严明浩住处内,盗窃电脑、自行车、椅子、手机、衣物等物品,价值人民币520元。

二、被告人张添喜于2007年2月份一天凌晨零时许,窜至大兴区黄村镇东芦村事主范立新住处内,盗窃电风扇、电热毯、毛毯、棉被、被罩、单人床、电热扇、旅行箱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120元。

三、被告人张添喜于2007年2月份一天凌晨零时许,窜至大兴区黄村镇东芦村东街6号事主王风如的暂住地内,盗窃两把吉他,价值人民币520元。

四、被告人张添喜于2007年2月份的一天,窜至大兴区黄村镇东芦村事主尹海权的住处内,盗窃电视机、VCD、金戒指、银项链、银耳环等物品,价值人民币914元。

五、被告人张添喜于2007年2月份一天,窜至大兴区黄村镇东芦市场115号史军郎经营的三合冷饮批发店内,盗窃电脑主机1台,价值人民币840元。

六、被告人张添喜于2007年2月份一天,窜至大兴区黄村镇东芦村东芦市场114号刘静经营的伊人坊内,盗窃衣裙、短裤、牛仔裤等物品,价值人民币5437元。

七、被告人张添喜于2007年2月份一天,窜至大兴区黄村镇东芦村东芦市场114号刘卫卫经营的伊人坊内,盗窃项链、耳坠、手链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468元。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户籍查询,到案经过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张添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添喜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但当庭辩解称,我没有及时把偷的物品还回去,给事主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到案后主动坦白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没有给事主造成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添喜于2007年2月间,先后窜至大兴区黄村镇东芦村严明浩住处,盗窃电脑、自行车、椅子、手机、衣物等物品,价值人民币520元。窜至大兴区黄村镇东芦村范立新住处,盗窃电风扇、电热毯、毛毯、棉被、被罩、单人床、电热扇、旅行箱等物品,价值人民币900元。窜至大兴区黄村镇东芦村东街6号王风如住处,盗窃两把吉他,价值人民币520元。窜至大兴区黄村镇东芦村尹海权的住处,盗窃电视机、VCD、金戒指、银项链、银耳环等物品,价值人民币914元。窜至大兴区黄村镇东芦市场115号史军郎经营的三合冷饮批发店内,盗窃电脑主机1台,价值人民币840元。窜至大兴区黄村镇东芦村东芦市场114号刘静经营的伊人坊内,盗窃衣裙、短裤、牛仔裤等物品,价值人民币5437元。窜至大兴区黄村镇东芦村东芦市场114号刘卫卫经营的伊人坊内,盗窃项链、耳坠、手链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468元。以上合计价值人民币10 599元。后被举报抓获(所盗物品均在其暂住地起获发还)。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黄村镇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事主范立新来所报案称,2007年2月20日9时许,其发现在大兴区黄村镇东芦村暂住地被盗电风扇、电暖气、床垫等物品。在对张添喜的暂住处检查中发现被盗赃物,该人有重大嫌疑,后将张添喜传唤到派出所。

2、被害人严长浩的陈述,证实2007年2月14日14时许,从东芦村暂住地离开回家过节,2007年2月24日16时回来发现屋内被翻乱,丢失电脑1台、自行车1辆、手机1部、椅子1把、衣服1箱。我发现我丢失的椅子、自行车都在马路东侧一户人家,东西用布盖着,家中无人。

3、北京市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严长浩被盗物品的价值为520元。

4、被害人范立新的陈述,证实2007年2月11日凌晨4时30分许,我和朋友一起回老家。2007年2月24日9时,发现屋内被盗。丢失台式美的牌电风扇1台,价值约100元;美的牌电暖气1台,价值约200元;红色带花毛毯一条,价值100元;被子1个和兰花被罩3个,价值200元;红色带花电热毯1条,价值50元;席梦思床1张和床垫,价值约200元;红色皮箱1个,价值约50元。

5、被害人王风如的陈述,证实2007年2月10日我离开暂住地回家,2007年2月21日10时回家发现屋内被翻乱,丢失吉他2把。

6、北京市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王风如被盗物品的价值为520元。

7、被害人尹海权的陈述,证实2007年2月13日我回老家,2007年2月20日10时,张彬去我暂住地发现被盗给我打的电话。2007年2月26日15时我报案。发现丢失电视机1台、VCD1台、电视柜1个、电饭锅1个、财神爷1个、铂金戒指1个、项链1条、耳环1对。

8、北京市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尹海权被盗物品的价值为914元。

9、被害人史军郎的陈述,证实2007年2月21日中午11时许,我出店里发现被盗电脑主机1台、拍得利相机1台、西服3套。

10、北京市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史军郎被盗物品的电脑主机价值为840元。

11、被害人刘静的陈述,证实2007年2月21日20时许,我接到与我同租的朋友刘卫卫的电话说店被盗,我赶回伊人坊,发现刘卫卫的饰品被盗,我的商品(衣服)被盗。我被盗的物品有连衣裙23件、短袖、吊带67件、短裤30条、七分裤38条、秋衣20件、小褂31件、料裤35件、牛仔裤75件、棉袄7件、毛衣8件、手套5付、耳罩5件、围巾8条。

12、北京市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刘静被盗物品的价值为5437元。

13、被害人刘卫卫的陈述,证实2007年2月14日我回家过春节,2007年2月25日18时,我回店发现被盗。被盗物品有水钻耳坠15对、合金项链20条、时尚手表3块、手链15条、剪指甲刀1盒、水晶挂坠4个、银项链6条、贝壳项链7条、银项坠15个、贝壳手链16条、银耳坠15对、合金项坠10个、银戒指5个、玉石手链5个、玉坠6个、玉手链6个。

14、北京市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刘卫卫被盗物品的价值为1468元。

15、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出具的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盗物品已全部被起获后发还。

1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严长浩、王风如、范立新被盗现场位置及现场情况。及被告人张添喜藏匿赃物地点。

17、被告人张添喜的户籍查询材料及信息查询材料,证实其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为被害人史朗军证实的丢失拍得利相机及西服,公诉机关未予指控,故对该两项丢失物品不予确认。其他证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案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添喜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添喜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但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盗窃事实,被盗物品作价为1120元,高于被害人自报价值,故对该起盗窃数额的认定,本院采信被害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添喜当庭辩解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理由成立,本院采纳。其他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据此,对被告人张添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添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2月25日起至2010年2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秦亚梅

人民陪审员 武全禄

人民陪审员 肖冬霞


二○○七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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