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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7年4月4日 呼和浩特知名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建设领域已建立了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工程师、注册规划师等执业资格制度。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于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印发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文件下发,标志我国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工作正式启动。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英国,迄今已有150余年历史。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该项制度,具有执业资格的建造师已有了国际性的组织-国际建造师协会,已有11个国家成为了该协会会员。我国施工企业有10万多个,从业人员3500多万,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非常必要。这个制度的建立,必将促进我们在建筑施工领域与世界同行的合作与交流,必将促进我国工程管理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改装促进我们进一步开拓国际建筑市场,更好的实施走出去的战略方针。

    建设部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正在组织多方面的力量,紧锣密鼓地开展工作。

    一、我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几个基本问题

    1、建造师的执业定位

    建造师是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为主业的执业注册人员。注册建造师应是以专业技术为依托,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综合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员,既要有一定的理论水平,更要有丰富的工程管理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建造师注册后,既可以受聘担任建设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也可以受聘从事其他施工管理工作(如质量监督、工程管理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