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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被告拒不到庭 人民法院能否缺席判决决

发布时间:2014年5月4日 呼和浩特知名律师  Tags: 离婚,缺席判决,人民法院,财产分割,审理
    在司法实践在,有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遇到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就采取缺席审理、缺席判决。往往都是判决离婚。对于这种情况还未出现过非议,逐级形成惯例。但笔者认为这样的判决的合法性是值得探讨的。
    诚然,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不应忽略它是针对民事诉讼所作的一般性规定,在实际操作时应当把握好适用的对象、条件及范围,其“可以”本身另一层含义指明:同时也可以不缺席判决,这就是说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对照民事诉讼法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显然这是一条特殊规定,特殊之处在于提到“必须到庭的被告”。那么什么是必须到庭的被告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规定得知“ 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具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然而婚姻法第4条指明“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因此无论夫或妻哪一方作为原告提起了诉讼,被告均为法定“必须到庭的被告”一旦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有权将其拘传到庭,确保对案件事实的查清。显然,离婚案件正是基于相互具有抚养义务的夫妻之间产生的,据此则派生出:离婚案件被告必须到庭,人民法院不能缺席判决的原理。
    作为离婚案件之被告必定是“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被告”。因法律规定,“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但这一条件恰恰仅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往往离婚问题是多种原因促成,因此,需对客观、真实的情况从多方面综合分析进行认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共14条。针对一案而言是否具备法定离婚的具体条件,从实际出发人民法院仅凭一方所作陈述,即使是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而缺席判决那也是难以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毕竟感情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试想,一个没有被告陈述的离婚案件中,法庭怎么确保准确找到矛盾的焦点,看出是否有和好的可能呢不可否认的是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当事人因意气用事而提出离婚,被告又赌气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如果处理得当,双方则会和好,挽救一个家庭,在追求一个省时又省力的缺席判决下,很容易使尚有余地的离婚案件走向家庭破裂,同时难免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错误的拒不到庭因人因案各异,有的是因为自身法律意识不强;有的是出于对开庭审理的不解;有的是对法官抱有成见;有的是来自对家庭的对抗心理,无论何因都是不行使诉权不争诉的表现,但大多数被告内心是不愿离婚的。他们的婚姻关系是否达到法定离婚的程度要想弄清楚这一点,则需要审批人员做出大量耐心、细致工作,而上述缺席判决却完全抹杀了这一点。
    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不仅是法律对人民法院审判离婚案件的基本要求,而且是贯彻在所有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工作原则。但凡离婚案件都有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有的离婚案件中还有涉及到子女的抚养问题,而责任是否明确又直接影响着财产的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在一个判决离婚案件中如找出客观存在的过错方,同意必须要经过一个由表及里,去伪存真的认识过程,有时还会出现往复。针对财产分割,通常情况下涉及的范围是广泛的,如家庭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相应之下还会出现各种债务。仅夫妻共同财产而言,仍需分清按份共有的情况,它们的产生原因及形式不同,离婚时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要做到财产分割合情合理仍然需要当事人积极争诉乃至积极的举证,就是认定当事人“感情确已破裂,”也同样如此。
    结合婚姻法第25条之弟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上述缺席判决是在应当进行调解之前作出,那么,显然是违背了离婚诉讼先行调解的原则。所以说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如遇到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就采取缺席判决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也容易出现损害被告合法权益的偏差,因此不能广而推之。